债权人撤销权实证分析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对于何时成立的债权可受此制度保护,通说认为是发生于债务人之法律行为之前的债权
但是,此“发生”是否仅指法律行为成立,是否包括生效、履行亦或其他,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现象
笔者通过筛选裁判文书,发现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出现了以下三种疑难情形
关键词:撤销权;行使时间;实证讨论一、债权成立在前,债务人为诈害行为次之,债权生效在后以上海某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朱某某、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为例[1],基本案情如下:朱某某(债务人)涉案财产转移行为发生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而某某合伙对朱某某基于回购条款享有的债权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相互分离,该债权于 2024 年 3 月 6 日成立,并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对此,有的审判认为只有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对债权造成了实际损害,才能使该制度对保全债权具有现实意义;也有法官认为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一般情形被理解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其债权有效成立的时间应早于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的时间
但例外情形下,如债务人所为的附条件、附期限的诈害行为笔者认为也应适用该制度
首先,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知,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已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其次,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取得债权的情形能予以预见,其应审慎安排自己在此期间的行为,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期待权
最后,诚然,若因条件不成就或其他原因,债权期待权可能无法转化为债权既得权时并未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
但当债权请求权发生的可能性极大时,若债权最终未生效,因做的多为前期准备工作,撤销未生效行为造成的影响远比撤销已生效行为造成的影响小;若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