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一、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1、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限是接受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而先予执行没有具体时限
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包括财产和行为
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实行保全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申请 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实行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
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
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
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假如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实行先予执行的措施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假如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