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规章制度汇学生管理分册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预科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留校察看期满,学生须主动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察看期的悔改和进步表现做出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批
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时解除察看;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视其在校时间而定
留校察看期满,需延后解除的,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