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违约理应赔偿损失 (2024)海民初字第 1452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海民初字第 1452 号 原告江苏梅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周虎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清,江苏省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春明,男,汉族,1979 年 8 月 22 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 68 号。 被告北京斯达浩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 3 号正豪办公大厦A 座 1 层 111 室。 法定代表人姜作贤,总经理。 原告江苏梅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兰公司)诉被告北京斯达浩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浩普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清、卢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斯达浩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梅兰公司诉称,我公司与斯达浩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订立软件开发合同书,委托斯达浩普公司为我公司开发企业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总价款为 360 万元。合同还约定了项目实施期限,项目交付与验收,价款支付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订立后,我公司依约定于 2024 年 2月 17 日向斯达浩普公司支付项目款 36 万元,嗣后又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支付40 万元、2024 年 5 月 14 日支付 32 万元,合计 108 万元。可是,斯达浩普公司并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2024 年 5 月以后该项目开发就处于停顿状态,2024 年 9 月以后斯达浩普公司的住所就已人去楼空,无法找到项目组的人员。据了解,我们订立合同后,斯达浩普公司的技术人员相继跳槽,与业务客户频频发生纠纷,2024 年 7 月后已出现生存危机,人员工资无法发放,已经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此期间直至 2024 年 11 月底,我公司一边等待被告恢复履约能力,一边设法寻找斯达浩普公司协商处理。2024 年 12 月 2 日,我公司按斯达浩普公司提供的地址向其发函,指出其违约行为并要求立即纠正,该函被邮局退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解除我公司与斯达浩普公司签订的SDHT030124-01 号软件开发合同。2. 斯达浩普公司返还我公司支付的软件工程款 1 080 000 元。3. 斯达浩普公司赔偿我公司利息损失 142 527 元。 本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