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合同关于土地承包合同 1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村委招标方式取得甲方荒山岩石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丹寨与都匀交界相邻的荒山岩石林地共计 1700亩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有公路至西往王司镇公路边右上
南至:小冲坡下小河沟以右边至北到老猫冲坡梁分山岭一线
西至:现有肆座小山相隔荒坝的水沟
北至:现有坝固镇王家大田以上分水岭一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为三十年不变,即从二 OO 九年八月十八日至二 O 三九年八月十八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山、岩石林地使用权及其地方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付款方式分为两次 10 年为 1 次,先付后使用
四、乙方承包荒山岩石林地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和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山岩林地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山岩石林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山、岩石、林地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它任何名目的相关费用
八、乙方将荒山岩石林地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利用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必须保证该荒山、岩石林地界线内无人争议,如有纠纷,甲方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 5 万元并拆还乙方对荒山岩石林地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定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不予追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