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浅议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 其一,制度的实施对防范社保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使社保经办机构大额挪用、出借社保基金等现象得到了遏制,但对小额多期挪用仍缺乏制约。因为社保经办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向财政部门虚列用款计划,恶意套取社保基金,或者直接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利用收入户、支出户来挪用社保基金。 其二,制度的实施将原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只发生于社保经办机构环节变成现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两个环节,并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一位官员说:“个别地方领导搞工程,见社保基金有钱,一句话就拿来,有关部门既不敢顶,也不向上级反映,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就被挪作他用。”目前发现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事件多是当地政府行为。现在,各项财政资金都归当地财政部门国库科室管理,各个险种的社保基金也都存于财政部门国库科室开设的同一银行账户,为挪用基金提供了方便,且一旦挪用,又很不容易暴露。因为,各地财政部门国库科室好比商业银行,各个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好比商业银行的储户,毎个银行储户不能确认属于自己的存款是否被银行贷了出去,甚至形成了呆帐,同理,各个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只凭各自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并不能确认本部门存入财政专户的钱是否被挤占挪用。 其三,制度的实施不利于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实行有效监督。首先,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近年来不断出现有社保经办机构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以及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等,都与财政监督缺位不无关系。其次,财政部门直接参加对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成了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丧失了其原有的监督地位的独立性,影响了其对社保基金监督的客观、公正。 其四,制度的'实施造成了社会保险日常工作效率低下,单说每月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基金一笔业务,以笔者所在地级市养老保险金为例,首先,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局社保科,社保科经办人员审核后报社保科科长,社保科科长审批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审批后转国库科,国库科经办人员审核后报国库科科长,国库科科长审核后交国库科经办人员签发支票,最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会计转支票。尽管财政部门各科室都竭力配合,但由于程序太繁琐,费时费劲,影响了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其五,制度的实施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