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来重要
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也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关注
本人认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不仅是由刑法本身具有的功能、刑事制裁的严厉性特点所决定的,而且还是当代社会科技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必然要求,并代表着国际社会发展的共同趋势
我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采用了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固有特征
本文将在介绍知识产权、论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立法理由和剖析现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力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提出几点意见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立法依据立法模式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
至今为止,理论和实践中以及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尚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具体的规定
总体而言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依据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等;版权(著作权)则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智力创造的一切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所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的规定,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作者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及广播有关的权利(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