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律·法治读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常听人谈“法制”问题,讨论“法治”的文章、专著却不多见,更少有份量的论著
然而读毕龚祥瑞先生近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上面的印象便大为改观了
这并不是一部关于一般法治理论的专论,但是书中讨论的,却又是法治理论和实践中某些至关重要的问题
该书作者,年逾古稀的龚老先生,早年专攻政治学,并赴英国深造
以后从事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多年,兼具政治学与法律学两方面的训练和素养,这就使他对宪法和行政法的研究,比通常仅就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制度的作法要高出一筹
又由于大量阅读原著,以及早年留英时对西方政制、法制的亲身体味,龚先生在论及西方宪政制度时,笔下时而透露出一种文化的把握
这一点,更为一般教科书所不及
引发笔者兴味的主要是这些东西
按字面意义解释,“法制”可以说是各种法律制度的统称
这种东西,不拘古今中外,凡有文明和秩序的地方便有
它不但是西方文明的产物,而且纯属近代的概念
中国古时有儒、法两派关于“治人”与“治法”的论争,那完全是以中国古代词汇表达的中国古代理论,与近代法治说无涉,而一些现代研究者把它们混为一谈,实在是莫大的误解
且不说中国古代所谓法,原是与西方社会的“法”大不相同的东西,“法治”也不可以仅仅归结为“以法治国”
这一点,龚先生说得清楚: 所谓“法治”,其实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思,而且含有用以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等
也就是说,法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
法高于法律,……(《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 81 页) 法高于法律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思想
它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
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
这种意义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