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库协议书出租车库协议书 1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并依法执行
甲方:(出租方)潘梦月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周红锦 乙方身份证号:41272219801026110X 一、租赁起止时间:20xx 年 4 月 26 日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 二、甲乙双方约定履行下列协议内容: 三、甲方将自己拥有产权的车库出租给乙方(车库地点:盛世港湾 21 号楼 7 号车库),甲方向乙方提供车库钥匙两套
乙方不得损坏车库门,如有损坏应按价赔偿
乙方不得改变车库内设施
即出租之日起,因车库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所发生的电费由乙方负责
此次租金为人民币 2800 元(大写:贰仟捌佰元整),租金一次付清
乙方续约与否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假如乙方续约,可优先予以考虑,租金另议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不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则按本次租金总额的 20%向对方赔付违约金
必要时可追究甲方或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 年 月 日出租车库协议书 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深圳市金湖路 18 号 z 花园 10 栋 3 号车库租给乙方使用; 2、本物业的用途为仓库,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乙方不得在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4、甲方仅提供物业出租,不承担物业内存放物品的安全及管理责任; 5、租赁期从 20xx 年 月 日起至 20xx 年 月 日止,共租用壹个月; 6、租金为 500 元/月(含管理费); 7、电费由乙方支付,标准为 10 元/月,乙方不得更换仓库内照明灯泡且不得使用其他电器
8、在本物业交付给乙方之前,乙方需要预先支付月租金500 元、保证金 500 元,合计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