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一(民)初字第 474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一(民)初字第474 号 原告朱某 原告方某 原告朱某 被告方某 原告朱某、方某、朱某与被告方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迈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方某、朱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方某、朱某诉称,三原告是夫妻、父女、母女关系,被告与第三原告曾是恋爱关系。2024 年 4 月 29 日,三原告出资人民币 46000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贷款 350000 元,购买上海市某路 229 弄 28 号 901 室房屋(以下简称:某路房屋),并在购房合同上加上了被告的姓名;2024 年 6 月 19日,原、被告又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车位,价格 50000 元,加上购房、购车位时的各项税赋、杂费等 21051 元,总计为 889978 元。到 2024 年 12 月底,被告出售位于浦东的自有房屋后,将 280000 元交给三原告,作为购房出资(该280000 元中第一原告为被告支付了买车款 130000 元)。现因被告与第三原告终止恋爱关系,故原告要求:1、对某路房屋及车位进行析产,即房屋及车位归三名原告所有,三名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 600000 元,被告自行解决住房。2、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方某辩称,被告为购买某路房屋出售了自己唯一的住房(浦东金桥路2552 弄 58 号 301 室),并将售房款 288000 元及近三年内的所有积蓄投入该住房。现被告在上海无其它住房,故要求将某路房屋判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相应的房产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方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朱某是朱某、方某的女儿,朱某与被告方某原系恋爱关系。原、被告为考虑朱某与方某结婚用房,于 2024年 4 月共同购买了某路房屋,2024 年 6 月 19 日又共同购买了某路 229 弄 12 号地下 1 层车位(人防)653(以下简称:地下车位)。2024 年 7 月 21 日原、被告取得房地产权证,某路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产权证附记中还载明双方共同共有上述地下车位。2024 年 8 月朱某与方某关系破裂,后决定不再结婚,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明,某路房屋面积 101.73 平方米,购买价格 819270 元,地下车位购买价格为 50000 元,相应税费、杂费等 21051 元,共计价值 889978 元。其中房屋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