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2月26日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