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 劳动法工资规定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酬劳以及特别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酬劳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制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酬劳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酬劳,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动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 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