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卢民一(民)初字第 2403 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卢民一(民)初字第2403 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入职被告处,当时公司仅其 1 名员工。约定月基本工资人民币 2,000 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另有提成。2024 年 7 月 12 日,被告招录张国柱,其与张国柱发生矛盾,张国柱即代表被告将其开除。被告支付其工资至 2024 年 6 月。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北京公司打入其银行卡。被告之后招录的员工也都是由北京公司将钱款打入其银行卡,并由其支付员工们工资。 入职初,其担任售楼员,后负责上海办事处的全部办公事务,其共完成 1笔销售业务,按约被告应支付销售提成 27,000 元。 在职期间,其存在延时加班;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仲裁期间,其委托翻译机构翻译了英文的工作邮件,这些损失系因被告违法解约造成。 要求被告支付解约赔偿金 8,000 元、2024 年 1 月 10 日-7 月 12 日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5,500 元、2024 年 7 月 1 日-7 月 12 日拖欠的工资 2,000 元、2024 年 1 月 10 日-7 月 12 日期间销售提成 27,000 元、2024 年 1 月 10 日-7 月12 日期间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 3,181 元,补缴 2024 年 1 月 10 日-7 月 12 日的社保费,所支出的翻译费 1,500 元、复印费 106 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与李雪骏的邮件往来(2024 年 7 月 12 日、7 月 19 日),系双方解约后,原告与李雪骏的邮件往来。李雪骏说;公司会对你负责;,而不是我会对你负责。证明是张国柱口头通知解约,李雪骏承诺会支付工资、补偿金、销售提成。Ivy lee 是李某,david lee 是李雪骏。 2、邮件(交行帐号)、银行明细,证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卡卡转帐就是支付的工资,其中一笔现存的 3 万元,系上海办事处的房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