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卢民一(民)初字第 1545 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卢民一(民)初字第1545 号 原告傅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傅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傅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何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某诉称,其于 1997 年 9 月 8 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24 年 4 月 1 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任住建空间市场营业(即销售),工资人民币 7,328
32 元/月(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4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 点,被告告知其不胜任工作,欲与其解约,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其曾就公司恶意评定其为降级,扣发工资之举,直书北京,后被告恢复其原工资
其曾投诉朱部长,后该部长也被调任
为此,被告对其行为非常不满,采纳种种冷暴力,对其工作设置不能完成的指标,以达到非法解约的目的
被告的解约是打击报复
工作 10 余年来,其业绩一直名列前茅,是胜任工作的
2024 年其完成公司全部销售的 2/3
被告提供的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工作能力,也不是评定工作能力的依据,被告刻意改变其工作内容,制造其业绩下降的假象,其工作业绩与其他员工没有可比性
其加班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未规定双休日加班必须调休,其未能调休是被告给予的工作量造成的
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190,536
32 元、加班工资 39,007
52 及其25%补偿金、2024 年 12 月-2024 年 3 月工资差额 832 元及 25%补偿金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 2024 年 6 月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