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申诉状 劳动合同纠纷案申诉状范本 申请人:杜毛,男,63 岁,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内退职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东风巷 9 号付 3 号,电话:130863xxxxx。 被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15328988666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终字第 19 号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被申诉人故意违反国务院,并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距退休不到 5 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诈手段,对距退休年龄还有 10 年的七级工伤职工强迫内退,剥夺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为由,制作南中法民再终字第 19 号裁定,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撒销。 2、被申诉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实行欺诈手段变相强迫工伤职工即本案申诉人签订《内退协议》无效。 被申诉人应予补发申诉人内退期间与在岗人员相应工种收入的差额部份补发应享受的工龄工资差,补发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 25%的赔偿。 3、被申请人与一审、二审、再审朽败法官串通一气,实行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以及毁灭与本案有关的 17 份证据,实施枉法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实施枉判。 申诉人杜毛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终字第 1013 号枉法裁定,于 20XX 年 1 月 5 日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6 月 3 日制作川民申字第 316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杜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9 号第一款第 6 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即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由此指定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