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XX〕2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20XX 年 9 月 3 日 南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房屋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走廊、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设备层、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给排水管道、公共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设备、道路、绿地、路灯、停车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南阳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凡单幢房屋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