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统计资料调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各项工作。 第二条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业务知识,执行各项决议。 第三条负责组织统计科室的正常学习和统计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确保源头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第四条接受县统计部门的领导,及时全面、保质保量完成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项调查任务,及时、准确提供经济、社会运行统计数据。 第五条积极完成统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第一条各类统计资料上报前,必须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要求做好取数、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原则。 第二条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仔细地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确保一致。 第三条单位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核统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计报表,确保最终上报数据真实有效。 第五条统计工作流程的各环节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均应当对其统计、审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对于不仔细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本单位统计资料失实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统计资料签署制度 第一条实行签署上报制 (一)无论是实行纸介质上报的统计资料还是实行网络上报或磁介质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均应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格式(表式)打印出纸介质的统计资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并留存归档,部分报表有要求关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署的,应当签署后报出存档。 (二)签署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条实行统计资料上报签署工作责任制 (一)对于要求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各类统计资料,统计人员依据《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原始数据、统计台账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统计负责人审核。 (二)统计负责人负责审核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