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路机租赁标准合同 出租方(乙方): 因施工生产需要,甲方向乙方租用 壹 台压路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地点及用途 甲方向乙方租用 壹 台压路机(型号为林工 20T 带振压路机) ,使用地点在 湘潭市昭山区 ,用于 湘潭市昭山示范区昭山大道第一标段 工程的施工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暂定为 壹 个月,实际出租日期以 甲方开机通知单 的时间起,计算至 甲方停机通知单 的时间止
三、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1 、 租 金 : 该 设 备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壹 万 捌 仟 元 整 (¥18000 元),设备工作时间按每月 260 小时计算,如每月工作时间超过 260 小时,则超出部分按 69 元/小时计价; 2、租金支付及期限:按月支付当月租金的 60% ,当租赁期外不足月时,则按 600 元/天计算,出租方结帐票据为收据;租赁期满、停机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租赁费用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至少派挖掘机操作司机壹名,司机工资、奖金、加班费、劳保、福利、设备维修保养及设备人员保险等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操作司机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施工人员工作安排
2、设备的运输、安装、拆卸、安全保卫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必须保证其设备的所有性能、参数均须符合合同和性能表上的要求,且须满足甲方使用的需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
4、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机械向第三方出租、出售及抵押,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设备须持有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 乙方的司机须持有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并向甲方提供所有相关资料
6、乙方司机要积极配合甲方的施工要求工作,要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员的指挥调度,要做到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