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代理词 篇一: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季晓琴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员能予以采纳: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申请人季晓琴于 1991 年 7 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xx 年 4 月 25 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又口头通知申请人于 20xx 年 4 月 26 日继续工作至 20xx 年 10 月 25日。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按时给申请人发放了其中四个月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从20xx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 25 日向申请人再支付一次工资。申请人工资为 2330 元/月,所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再行支付工资合计 xx650 元。 二、 申请人再次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办; 申请人于 20xx 年 4 月 26 日继续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给申请人季晓琴补办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三、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继续工作的六个月的期间内,尚有两个月工资未支付,应当予以支付; 申请人自 20xx 年 4 月 26 日至 20xx 年 10 月 25 日工作时间为六个月,但被申请人在其间只支付申请人四个月的工次,另有最后两个月的工资仍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未支付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四、 被申请人辞去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现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次补偿金。申请人的工资为 2330 元/月,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 2330 元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继续工作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