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租赁合同 8 篇吊车租赁合同 篇 1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用吊车,配合甲方吊装,具体内容磋商如下: 一,施工机械名称及数量: 型 吨吊车, 台
二,施工内容和地点: 三,租赁时间暂定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财务结算: 1,计收费标准: 甲方包月租用 元/月,每天至少保证一个班,超出时间按国家标准,四小时之内为半个班,八小时之内为一个班
2,进出场费: 元(汽车吊即路途台班 个班)由甲方支付
3,严格执行任务单签收制度,甲方须根据协议每天仔细签署任务单
4,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机械进场前,支付 元的预付款(进出厂费),车辆到达甲方场地预付 天 元的预付款,以后每 天付一 次
5,甲方必须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付款,如逾期,乙方除按总费用的 2‰每天计收违约金,还有停止吊装或终止协议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
乙方机械进场后,甲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械损坏或丢失(包括车上零部件),甲方要负责赔偿
六,甲方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质证书的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
如因甲方在吊装指挥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