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合同(范本)为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提升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保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 号)、《朝阳区公共服务养老配套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主体1
1 甲方(所有权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1
2 乙方(运营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条公建设施基本情况2
1 机构名称:朝阳区养老配套2
2 坐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
3 占地面积:平方米
4 建筑面积:平方米
5 目前该院(驿站)设计有张床位,除老人房间外,配套设施有___2
6其他需约定事由:第三条合同期限3
1 本合同期限为 3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 设施建筑面积超 1000 平方米的,经甲方同意给予 3 个月装修期,合同期限顺延
3 本合同期满后,按照《朝阳区公共服务养老配套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2第四条资本4
1 经评估,机构资产价值为万元,产权性质不变,为甲方所有
第五条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及风险保障金5
1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5
1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和核算,原则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 2%
区民政局对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留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期满后,账户剩余的留存资金不予退还
2 运营方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维修,经民政局同意后,相关费用可从机构管理发展资金中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高于上年度留存资金账户余额的 70%,超出部分应由运营方自行承担
3 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养老机构建设统筹
负责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等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相关费用尚未列入财政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