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4 篇)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1 x 农信助学借字()第号借款人(甲方):(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贷款人(乙方):(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 元整,人民币(小写)xxxx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贷款期限 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至 20xx 年 xx 月 xx 日止
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与还款计划见下表: 第四条贷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
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 1 月 1 日起,根据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假如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则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
学生毕业后的下月 1 日起,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款项划付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自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上签字之日起,xx 个工作日内发放,并将款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
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由乙方负责按学年分次发放
新学年学生再次用款时,由甲方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乙方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划款
但是,甲方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在收到乙方汇划的款项后,按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