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606 号)精神,日前“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办公室”)召开会议,确定了各抢救中心负责人名单,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讨论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抢救中心的名称 抢救中心均以所在城市命名,即国家经贸委上海(沈阳、株洲、天津、青岛、济南、大连、吉林)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
上述单位的简称为上海(沈阳、株洲、天津、青岛、济南、大连、吉林)抢救中心
各抢救中心的主任由依托单位上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兼任
各抢救中心的牌子由指挥中心办公室统一定制,拟于 4 季度挂牌
原化工部上海化工毒物咨询中心与上海抢救中心合并,同时加挂“国家经贸委上海化学毒物咨询中心”牌子
二、 关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 制定工作规则
为提高装备(抢救器材)水平和业务素养,加强自身建设,指挥中心办公室委托株洲抢救中心起草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工作规则》(讨论稿),该稿将随本文送给各抢救中心征求意见
请各抢救中心在 10 月底前将修改意见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各抢救中心根据《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制定本单位工作规则
(二) 开展调查讨论工作
各抢救中心对所在地区化工、石化企业,就企业重大危险源及主要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等状况进行调研,并编制 2000 年的现场抢救培训计划
指挥中心办公室将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讨论,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意见
(三) 开展培训工作
指挥中心办公室委托上海抢救中心举办两期以贯彻落实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工作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并要求各抢救中心派人参加,同时邀请各地化工职防院所也派人参加学习和沟通
(四) 建立专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