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梅县安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全体股东协商,特制订本章程。第一条.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在湖北省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的有限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长年。第二条.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第三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2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黄梅县安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四祖路272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居装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消防工程农田改造家政中介保洁环卫搬运搬家养殖种殖劳务输出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伍百万元。第五章股东名称和姓名第十条.法人:姜万新第十一条.股东:姜万新黄定国余涨水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7)有权转让出资。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法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备注姜万新现金20040%黄定国现金20040%4余涨水现金10020%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六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八条、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5(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二十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十一条.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