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林匹克广场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奥林匹克广场的规划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建设成果和公共秩序,制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奥林匹克广场地区(以下简称广场地区)是指东起大同街,西至东北路,北起中山路,南至新华街,含奥林匹克广场(包括体育场的两个外球场地)在内地区的总称
第三条 广场地区的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灯箱牌匾、广告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综合管理,以及位于或进入广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场地区地面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禁止规划外一切工程建设
第五条 西岗区政府负责广场的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由西岗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负责,其下设的广场地区管理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场地区的管理工作,应接受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西岗区政府和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做好广场地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广场地区的各类公共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常常养护、维修公共设施,保持其完好、畅通和干净,并保证设施不出现缺损、污染等现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第七条 在广场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悬挂标语等宣传品,应根据《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保持完好干净
第八条 广场地区应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
禁止设置公路市场,禁止占道经营和流动商贩摆摊经营,禁止违章停车
第九条 广场内禁止搭设各种临时性构筑物
建筑物的维修、门头装修改变原有形状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第十条 广场禁止举办商业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