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别病种管理办法(1600 字) 导语:下面是我编写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别病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门诊特别病种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别病种是指(以下简称特别病种): (一)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纳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 (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中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实行的除痛手段。 (三)糖尿病; (四)肺心病; (五)红斑狼疮; (六)偏瘫; 偏瘫,特指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形成的一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七)精神病。 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需经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其认可的医院(专科)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认定。 第三条 参保人员患特别病在门诊就医按住院对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特别病种的分类和支付标准: Ⅰ类: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职工为 85%,退休人员为 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为 95%。 Ⅱ类: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职工为 85%,退休人员为 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为 95%。 第五条 下列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肾透析治疗 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纳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治疗;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降血压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物。 (二)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免疫抑制剂、降血压药、胃粘膜保护剂以及因免疫制剂引起的白细胞减少而用的升白细胞药物;肾穿刺、环孢素浓度测定、B 超、彩色多谱勒、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 (三)癌症病人的门诊放疗 癌症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及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处理;X 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 放疗的放射源包括:放射性同位素;X 线治疗机、后装治疗、各类加速器。 放疗的照射包括:外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