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任何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4 年原告范某和丈夫田某委托被告买房子,在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6 月 17 日以电汇的方式汇给被告 24000 元、20000 元,原告又给了被告 20000 元现金,上述款项共计 64000 元。被告在帮原告和田某买了夹河小区 3 号楼西单元四楼东户的房子后却把房产证办在了自己名下,为此,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 64000 元,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所汇给被告的 44000 元及原告交给被告的 20000 元,系原告及田某的共同财产,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一半即 32000 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32000 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而要求全部即64000 元及要求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只收到 44000 元,而不是 64000 元,且已其替田某还了债的理由因证据不力而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某返还原告范某 3200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任何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到本案,田某所汇给被告的44000 元及原告交给被告的 20000 元,系原告及田某的共同财产,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只能平均加以分割。至于,被告行为性质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那么被告行为性质是什么?一种意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原告及其前夫共同利益受损的事实,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处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另外,也不符合不当得利成立的几种情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