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农药登记试验水平,促进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以下简称农药 GLP)的实施,确保农药安全性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是指按照农药 GLP 准则要求,对申请农药 GLP 实验室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就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进行的符合性检查和综合评价。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农药 GLP 考核检查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负责农药 GLP 实验室考核检查和监督管理以及国际间农药 GLP 互认工作。第四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药 GLP 技术规范的起草、农药GLP 实验室考核检查和监督管理以及国际间农药 GLP 互认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试验机构实施农药 GLP 准则。通过农业部检查认可的农药 GLP 试验室完成的有关试验资料,可用于农药登记申请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农药 GLP 实验室考核实行自愿申请。申请单位遵从农药 GLP 准则,并且运行 12 个月以上者,可提出 GLP 实验室考核申请,申请领域可为单个领域或多个领域试验。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申请表》(附件 1),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一)申请单位概况;(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及框图,各部门或岗位职责(包括质量保证等管理部门及各技术部门或岗位);(三)设施和环境条件,包括实验设施平面图(机构的整体平面图和外观照片,GLP 与非 GLP 区域平面图,实验室、管理区域平面图等);(四)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课题负责人及有关试验人员情况,包括学历、专业、培训情况、有关工作经历等;(五)有关仪器设备一览表;(六)质量保证部门的组成及运行情况;(七)标准操作规程目录;(八)自上次 GLP 考核以来(对于首次申请的试验机构,提交试运行以来),申请单位开展 GLP 试验的主计划表,并提交已完成的报告 2~3 份(中英文);(九)申请考核的 GLP 试验领域;(十)申请单位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十一)其他有关资料。第三章 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并在 3 个月内完成资料审查。对资料符合要求的,提请农业部农药 GLP 实验室考核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对资料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补充资料的,附书面原因说明通知申请单位。(需补充资料的,申请单位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