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赠与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应当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五条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为个人存量房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
第七条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业务
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交易资金的收存、支付
交易双方可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