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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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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赠与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第四条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应当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第五条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为个人存量房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第七条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业务。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交易资金的收存、支付。交易双方可自由选择监管银行。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第九条通过属地管理部门备案,具备网签备案服务能力设备齐全的房屋中介经纪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第十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买方全额付款购买存量房的买卖双方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购房人依据网签备案合同将全额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买卖双方依据网签备案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交纳税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将所监管的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二)买方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存量房的买卖双方持办理贷款所需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银行审核同意放贷后,向买方出具贷款审批告知单。买卖双方向银行出具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和办理抵押权登记委托书,并签订买卖和抵押贷款网签备案合同。买方依据网签备案合同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买卖双方持网签备案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后,贷款银行依据网签备案合同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将所监管的全部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三)买方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的买卖双方确定首付款和贷款金额后,签订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明确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并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买卖双方持网签备案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后,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网签备案合同约定依规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将所监管的全部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第十一条存量房交易在完成转移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网签备案合同和资金监管,由此产生损失的承担,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一)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合同的。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网签备案合同和资金监管申请;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解除网签备案合同,买卖双方需告知经纪机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终止交易的。第十二条中介经纪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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