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 号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2 月 8 日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9 年 12 月 29 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0年 1 月 21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合理整合道路交通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转,提高通行效率。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市容、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 第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