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的通知2003 年 03 月 24 日 编辑: 冯冬健 来源: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公安局宁规字〔2003〕49 号签发人:周 岚胡小翔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已重新进行了修订,自 2003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附:《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1、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 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 20%补建
6、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 80 米
8、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