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_第1页
1/8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_第2页
2/8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_第3页
3/8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1998 年 11 月 26 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 年 7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的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出入国境道路货物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服务业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道路货物运输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订道路货物运输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二章 开业、停业 第六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种类相适应的运输车辆、经营服务设施、设备和机具;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事故赔偿保证金资信证明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停车场的,应当有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三)有符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持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运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运政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申请人持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在三十日内,向当地运政机构领取经核准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运输标志牌。 第八条 临时(不超过三个月)...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