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 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五节: 资产减值 第三章 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节: 建造合同收入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非货币性交易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十章 会计调整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 第十二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