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嘉临港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单位出资设立,为法人单位独资的有限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湖北咸嘉临港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嘉鱼县潘家湾镇咸达街58号邮政编码:437200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它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风险投资与委托投资;资产管理;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开发经营;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名称第八条股东名称:湖北咸宁咸嘉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许可证号:142120000262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9000万元,总认缴出资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13年12月23日全部认缴出资到位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