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抵押合同合集九篇抵押合同 篇 1 当事人咨询:我个人曾经借款给某房地产公司(甲公司)一笔钱,中间由某担保公司(乙)作为保证人,同时甲公司把其一块地的使用权抵押给我,三方签订协议
在三方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办理抵押权登记”,同时约定,需要我个人和担保公司同时方可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并以担保公司名义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请问担保权是否有效
咨询意见: 1、关于担保合同书是否有效的分析
我认为是有效的
担保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最大化的尊重缔约自由的原则,约定有效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并没有转让抵押权,只是关于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由谁的名义办理,其本身不违法,对协议三方有约束力
2、抵押权的公示效力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抵押权自三方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并且,对外已经产生公示效力
只不过公示的内容与实际抵押权人不一致
登记是以实际抵押权人为基础的,为了充分保证债务人的权利,可依据协议申请变更登记
3、关于债务人债权实现问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根据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担保公司还款后,能否主张构成反担保问题
协议仅仅约定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办理登记,而真正的抵押权人是债权人(贷款方),不构成成反担保
担保公司应当主张作为保证代偿后的追偿权利
抵押合同 篇 2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资金需要,向贷款人抵押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