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租车合同汇总七篇租车合同 篇 1 此条是为防止签约与出发之车辆, 司机不一致. 通俗来说就是”卖猪仔” 6、乙方不得擅自减少旅游景点和缩短游程时间。 7、乙方车辆假如发生中途损坏,乙方司机 应根据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的原则,立即提供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修理解决,无法修理的就立即重新安排相同或是更高规格车辆进行替换。 8、乙方车辆假如发生中途损坏,无法及时修理或更换车辆,以至于在游程中车辆减少的情况,甲方则根据该减少车辆的实际已经行驶的里程数按每里 4 元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该车的租用费,并且向乙方收取减少车辆每辆 1000 元的赔偿金。 9、乙方车辆在发生中途损坏并更换车辆的情况下,所换车辆的规格假如差于合同规定规格,甲方可以重新计算并支付该车租金,将该车所剩里程数按每公里 4 元的价格,从总价中扣除。 10、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 30%的违约金。 11、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退还甲方已交之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 在旅游开始前第 3 日至第 2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 (2) 在旅游开始前 1 口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 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12、对于甲方在旅途中委托乙方代管之行李物品,如故意或因过失造成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甲乙双方需共同承担损失. 四、其他 第 11 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 12 条: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实行适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不行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 13 条: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有关旅游车辆管理规定协商解决。 第 14 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旅游执法机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 15 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 16 条:本合同从签订并传真至对方至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经束为止。 补充条款 1. 一部车坏了,另外一部车还可行,或者两部车都坏了,大部队需要停下等车,需要调车的时间怎么赔偿。建议:一天以内(24 小时)不赔偿。第 25 个小时开始计费赔偿,赔偿费率按 20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