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一)名称:(二)住所: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一期万元于年月日前投入
第二期万元于年月日前投入
第三期万元于年月日前投入
(私营企业)第三期万元于年月日前投入
公司增加中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其中:实物出资万元
货币出资万元
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其中:实物出资万元
货币出资万元
第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