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名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唐大兴、原杰、方德春、林丽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广西名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类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扒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由4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情况设立时实际缴付出资额(万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额(万出资方式持股比例(%)1元)元)唐大兴24030原杰24030方德春24030林丽8010各共同投资人应在项目开发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上述出资比例将投资资金缴存至项目公司账户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月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2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