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厅租赁合同(精选 5 篇)展厅租赁合同 1 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丙方需要,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将座落于工黄金时代梅州路 3—39 的店面出租给丙方使用
第二条、乙方租用出租店面的期限为一年一签
第三条、丙方不得将店面作餐饮用途,合同期内无转租权
第四条、乙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店面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丙方保证在出租店面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店面的租金前三年按每月人民币 840 元(大写:捌佰肆拾元),后两年按每月人民币 924 元(大写:玖佰贰拾肆元),另外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45 元(大写:肆拾伍元),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丙方缴纳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交付期限:每月月初(3 日)前付清上月租金
第六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缴纳物业管理费,丙自行负责水电、卫生、消防等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七条、合同终止时,丙不得将店面转让与他人,结清应当由丙方承当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因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店面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第十条、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贰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铺面,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丙方应当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店面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乙方续租要求;乙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店面,并将其返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