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租赁合同山林租赁合同 1 甲方: 乙方: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山林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山林属自留山,在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林业环境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不得进行与农业、种植无关的产业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或自留山位于,总面积约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根据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租金 元,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自留山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自留山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 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自留山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自留山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