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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责任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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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责任认定分析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 58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 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法律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施工方未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法律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二)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合同法》第 256 条第 257 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为特别承揽人的免责事由。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这主要指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法》第 61 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 279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 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假如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的体现。 对此应明确的是,发包人假如仅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筑物而要求其承担整体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风险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司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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