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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房产项目验收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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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房产项目验收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根据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综合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具体负责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单项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六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经营、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开发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4、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5、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6、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7、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8、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9、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10、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12、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均已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取得了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意见; 3、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且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 4、验收范围内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消防、有线电视、道路、排水、环卫、绿化等各项公用配套设施按要求建设完毕,能满足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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