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别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临时实行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 1 年计算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