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买卖房屋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2024)甬余丈民初字第 52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甬余丈民初字第 52 号 原告:孙峻,男,1970 年 5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余丈新村 2 幢 203 室。 委托代理人:钱荣麓,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菊军,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利军,男,1966 年 10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新村双河村 5 队,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城东新区万丰苑北区 28 幢 302 室。 被告:王会军,男,1981 年 4 月 19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常庄乡前王庄村,现住浙江省余姚市舜北新村 4 小区 120 幢 102 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庞学雷,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竣与被告劳利军、王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月 31 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竣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菊军,被告劳利军、王会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庞学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竣起诉称:2024 年 9 月 15 日,原告经中介介绍,向被告劳利军购得余姚市城东新区星光苑 4 幢 101 室的房屋一套。原告经简单装修后即入住该房屋。因当时该房屋尚未取得相关产权证,双方约定在可以办理权证时由中介协同原告与被告劳利军一起办理房屋权证,并同时过户给原告。2024 年,被告劳利军在办理权证时并未通知原告共同前往,后因需房屋预售专用发票收款收据原件,就在明知该票据原件在原告处的情况下,被告劳利军却谎称该票据遗失,经补办后已顺利取得该房屋权证。原告知悉后,多次向被告劳利军要求过户,被告劳利军均以种种借口推辞,拒不协助办理。2024 年 6 月 2 日被告劳利军以房屋所有权人向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方知被告劳利军已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和被告王会军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出让给了被告王会军。被告劳利军明知该房屋早于 5 年前出让给了原告,原告入住至今已 5 年,却仍在未收取分文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了被告王会军(王会军系外地人,在姚无固定工作,且所住房屋也系贷款抵押),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而被告王会军亦在未支付分文,并明知该房屋系原告购买并已居住的情况下,买受了该房屋,取得了相关权证。被告劳利军与被告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