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集合 15 篇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1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受 托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方为“ ”项目之进展商,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业提供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业 1.1 项目名称: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1.2 项目位置:位于 。总占地面积: ㎡。项目地块编号为: 1.3 项目类型:住宅; 1.4 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范围:标的物业为本项目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部分可售住宅,建筑面积共约 40000 平方米,具体销售服务区域、单位、面积由甲方在项目正式公开发售前书面确定。 1.5 甲方可直接向自身关系客户销售标的物业。甲方关系客户购买标的物业可售单位(以下简称“关系成交单位”)的: (1)在不超出全部标的物业总面积 5% 的范围内,甲方无需就这些关系成交单位(以下简称“免佣成交单位”)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 (2)在全部标的物业总面积 5%以外的关系成交单位,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甲方应在客户签署认购书的同时或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该成交单位是否为关系成交单位。免佣成交单位的物业面积仅在计算乙方销售率的情况下计入乙方可服务销售之总面积/总套数,不参加代理销售服务费用的结算。乙方须对甲方所有关系客户进行全程接待,不得怠于履行相关客户服务及推售之义务,不得提供低于接待其他客户的服务标准,否则影响甲方销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1.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外,甲方不得实行其他方式自行销售或委托其它公司在本合同销售代理服务期限内为标的物业提供销售代理服务。 第二条 本合同服务期限 由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项目首次正式公开发售后三个月止。 合同期满,后续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在甲乙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终止服务合同之前,乙方有权继续为本项目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终止履行合同之日止,此期间销售代理服务费率按双方已结算的最高销售代理服务费率计算。 第三条 工作內容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参加甲方的营销工作,提供前期策划服务,指导整个销售工作。 3.1 前期策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1.1 完成市场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