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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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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证明证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区分局:兹证明 将所拥有位于 住宅,拟将作为 的经营场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特此证明。年 月 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有合法的产权证件;② 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③ 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④ 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⑤ 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以下 8 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① 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② 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③ 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④ 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转租、出租。⑤ 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准出租。⑥ 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⑦ 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⑧ 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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