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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纠纷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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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纠纷 2 篇(建筑装修合同纠纷) 下面是我整理的房屋装修合同纠纷 2 篇,供大家赏析。房屋装修合同纠纷 1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假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假如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假如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假如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假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假如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假如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五、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假如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根据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假如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 假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根据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七、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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