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公布作弊学生黑名单”是否妥当? 【背景链接】 据《东方今报》报道,河南全省 2011 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将于 12 月 27 日、28 日、29 日举行。为了严肃考风纪,省招办将对在此次学业水平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单科或全科作废和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等处罚,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学生考试作弊是一种不良行为,如果不加治理,就会败坏学风、考风,不利于今后教学工作的开 展,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认为这种做法有利有弊。 首先,给予作弊 学生单科或全科作废和录入个人诚信档案等处罚都是必要和必需的,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如教育系统内部、学校内部等通报批评也是可让人接受的。这种做法符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而采取的通行办法,并且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这样的手段与取消成绩并行可进一步起到警示和遏 制考试作弊的效果。计入个人诚信记录和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通报,既起到了警示教育,又把对高中生的隐私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和可控范围。 但是如果突 破这些底线,把所谓的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作弊“黑名单”在网上公布却是不合适的,甚至还有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精神嫌疑,值得商榷 高中生大多都还 是未成年人,把他们当中一些作弊的学生“黑名单”通过网络公布 ,突破了适当适度的范围。众所周知,网络具有无限传播性,而且信息一旦传播开来,要想收回或控制则基本是不可能的。对于考试来说,作弊的破坏性影响的确非常大,但相对于网络公布“黑名单”对一个未成年人产生的伤害来说,后者显得更为严重。 目前,即使未成年人犯法,还 要保护他们的 隐私和考虑今后的人生成长,司法审判多是严格采取的不公开审理,更别说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黑名单”在网络公布。而考试作弊仅仅是学生在学习上的一种不良行为,根本算不上犯法,何至于不顾及他们的隐私和对日后成长的影 响而网络曝光?这不符合教书育人、惩前毖后的教育本质,也不符合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原则就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其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 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 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应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