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记者实名举报”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7 月 17 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报道,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通过微博,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在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宋林等已构成渎职,并有巨额贪腐之嫌
这是继去年 12 月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实名举报副部级官员刘铁男之后,媒体记者再次通过微博形式实名举报官员
作为国资委旗下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华润集团的董事长,宋林同时也是一名副部级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举报属实,那么从级别而论算得上一只“老虎”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记者实名举报”问题
从以往经验看,实名举报人往往承担着巨大风险,一方面可能因为举报失实,误伤被举报人而被追责,另一方面,也可能面临来自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甚至遭遇生命安全的威胁,而且,高调的举报还可能造成证据隐匿灭失,并不利于案件的查办
无论是罗昌平还是王文志,相信都深知这些巨大风险,但他们为什么仍然选择通过公开实名举报来“高调反腐”
媒体乃社会公器,负有舆论监督的职责,监督是记者坚信正义、守护正义的表现
但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每个职业都应该有自己的边界
一般而言,记者应该是新闻的报道者,通过扎实专业的采访调查,形成客观的新闻报道
报道出来后,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作出结论,进而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应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状态
事实上,记者在媒体刊发新闻报道,行使舆论监督权,比自己单独出来举报要安全得多,毕竟组织承担风险的能力,要比个体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得多
但现实情况是,目前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并不顺畅
当拿到大量的调查材料而不能顺利刊发时,记者似乎只剩下两个选择 : 其一,无奈之下 , 弃之不管 ; 其二,铤而走险,以公民的身份行使监督权
在网络时代和博客、微博、微信等 新媒体崛起后,选择后者似乎成为一种趋势,并在成功者示范效应下得到强化
坦率而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