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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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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共 6 页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规定及鲁南分局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准确的报告、统计、调查、分析及处理安全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事故报告(一)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含 1 亿)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 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包括公司职工在工作岗位因自身疾病或其它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6. 较大涉险事故:(1) 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第 2 页共 6 页(2) 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 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和住院观察 10 人以上的事故;(4) 其它较大涉险事故。(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三)严格事故信息报告时限:1.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经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 1 小时内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山东煤矿安全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微山县及济宁市安委会。2.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向集团公司安监局、山东煤矿安全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微山县及济宁市安委会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3. 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4.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告事故概况,随后书面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含职工在岗因病死亡)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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